《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》節(jié)選(一)
第一條?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,規(guī)范藏傳佛教寺廟管理,根據《宗教事務條例》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?本辦法適用于依照《宗教事務條例》和《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》登記的藏傳佛教活動場所(以下稱寺廟)。 第三條?寺廟、藏傳佛教教職人員(以下稱教職人員)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。 第四條?寺廟、教職人員應當熱愛祖國,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社會主義制度,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規(guī)定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,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,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,維護國家統一、民族團結、宗教和順與社會穩(wěn)定,促進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。 第五條?寺廟不得恢復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,寺廟之間不得形成隸屬關系。 寺廟事務不受境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干涉和支配。 第六條?藏傳佛教與其他宗教之間、藏傳佛教內部不同教派寺廟之間應當互相尊重、和睦相處。 第七條?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藏傳佛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、破壞社會秩序、損害公民身心健康、妨礙國家教育制度,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。 第八條?寺廟應當成立管理組織,實行民主管理。管理組織的成員一般由本寺廟的教職人員、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關人員等組成。 寺廟管理組織成員實行任期制,每屆任期3至5年,可連選連任。 第九條?寺廟管理組織成員人選應當由寺廟管理組織征求寺廟所在地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和所在地佛教協會意見,同意后由寺廟管理組織報所在地縣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。 寺廟管理組織成員在任期內如有變更,按前款規(guī)定的程序及時進行變更備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