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》
節(jié)選(三)
第二十一條?寺廟組織、舉行的宗教活動,一般應當在本寺廟內開展,由教職人員主持,按照藏傳佛教教義教規(guī)進行。 寺廟開展宗教活動,應當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,講經說法內容應當符合我國國情特點和時代特征、融通中華優(yōu)秀傳統(tǒng)文化、體現(xiàn)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。 第二十二條?寺廟組織、舉行的宗教活動,一般由本寺廟的教職人員參加。非本寺廟教職人員參加的,由舉行宗教活動的寺廟征得所在地佛教協(xié)會同意后,報縣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。 第二十三條?寺廟組織、舉行的宗教活動,應當堅持規(guī)模適當、厲行節(jié)約、安全有序的原則,不得影響社會秩序、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。 寺廟舉辦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《宗教事務條例》等有關規(guī)定辦理審批手續(xù)。 寺廟不得擅自到本場所外組織、舉行宗教活動。 第二十四條?教職人員異地從事教務活動,須經本寺廟管理組織和所在地佛教協(xié)會同意,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協(xié)會和寺廟管理組織同意后,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協(xié)會和目的地佛教協(xié)會分別報當?shù)乜h級及以上宗教事務部門備案。 第二十五條?寺廟邀請境外人員來訪或者進行宗教學術交流、講經傳法,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未經允許,境外人員不得在寺廟授戒、灌頂、講經、傳法、主持宗教活動。 第二十六條?寺廟舉辦學經班須符合下列條件: (一)有舉辦學經班的傳統(tǒng); (二)有固定的學經場所和其他基礎設施; (三)有具備資格的經師; (四)有完備的學經管理制度及合法的經費來源。 第二十七條?寺廟舉辦學經班的,由寺廟管理組織提出意見,經所在地佛教協(xié)會審核同意后,報所在地縣級宗教事務部門,縣級宗教事務部門報設區(qū)的市級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后,報省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。 第二十八條?學經班經師必須持有經師資格證,并由寺廟管理組織聘任。 經師資格評定和聘任辦法由中國佛教協(xié)會制定,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。 第二十九條?寺廟學經班招收的學員,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 (一)年齡一般應當在18周歲以上; (二)愛國愛教,遵守國家的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; (三)身體健康,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